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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問+一圖,讀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

新火種    2024-01-03

為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相關工作,有效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促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做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上位法的銜接,工業和信息化部于近日印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無〔2023〕25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為更好理解和落實《暫行辦法》相關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相關負責同志對《暫行辦法》進行了解讀。

一、《暫行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現遙控、遙測、信息傳輸等功能均需要使用無線電頻率,為了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發布了《關于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頻率使用事宜的通知》,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遙控、遙測和信息傳輸提供了頻率資源保障。

隨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快速發展,新技術新應用對頻率使用需求不斷增加,《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上位法對涉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事宜提出具體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無線電管理配套政策,進一步落實上位法要求,細化明確無線電管理政策,規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進口、銷售,以及無線電頻率使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等工作。

二、制定《暫行辦法》的主要考慮有哪些?

在制定《暫行辦法》過程中,我們從更好滿足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頻率使用新情況新需求、支持產業發展、方便用戶使用等方面著手,重點有如下幾方面考慮:

一是明確管理范疇。進一步明確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無線電頻率使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納入無線電管理范疇,使管理政策與上位法有效銜接。

二是細化管理要求。進一步明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要求,優化調整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遙控、遙測、信息傳輸以及探測、自主避障等可用頻率范圍,明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執照辦理要求,并對搭載其他無線電臺(站)等事項作出規定。

三是突出簡政放權。進一步明確微功率短距離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無需取得型號核準、頻率使用許可和無線電臺執照;明確部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無線電臺按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進一步簡政放權,方便用戶使用,促進產業發展。

四是加強使用監管。進一步明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使用過程中無線電干擾處理原則、無線電管制、監督檢查、遵守其他部門規定以及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同時,通過制定過渡政策,保證生產制造企業和用戶權益,保障相關上下游產業鏈的韌性與穩定。

三、《暫行辦法》制定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在《暫行辦法》制定過程中,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開展相關課題研究、國內外政策梳理和行業調研,形成《暫行辦法(初稿)》。二是多次向部內外單位、相關技術支撐機構、行業協會征求意見,組織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制造企業、用戶代表開展座談交流,形成《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三是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就反映集中的意見建議進行專題研究、開展技術分析,實地聽取各方意見后,采納并修改形成《暫行辦法(審議稿)》。四是開展專家論證、完成文件發布前相關審查工作后印發。

四、《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暫行辦法》由5章、24條和1個附件組成。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明確了文件制定依據、定義、適用范圍。

第二章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臺站管理,主要明確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可使用無線電頻率范圍、無線電頻率使用和相關臺站設置使用許可等事宜。

第三章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主要對型號核準、銷售備案、臨時進關等作出要求。

第四章為電波秩序維護,主要明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日常使用、管制、干擾處置、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五章為附則,主要明確了涉外情形、過渡政策等事宜。

附件主要規定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相關射頻技術指標和要求。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

審核:余早早

責編:霍悅

編輯: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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