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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等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道路運輸證》

北京商報    2023-12-06

  12月5日,交通運輸部公布的《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指出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規范等要求,依法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符合國家及運營地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運營要求。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還應符合交通運輸行業有關經營性機動車運營安全技術標準要求,依法取得運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道路運輸證》。自動駕駛汽車需變更自動駕駛功能、進行車輛軟件系統升級的,應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規定執行,確保車輛運行安全。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2021〕97號)有關要求,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事故賠償保函。

(文章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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