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奧特曼引發侵權訴訟杭州法院破解AI“成長的煩惱”
中新網杭州2月13日電 (郭其鈺)當前,隨著中國人工智能(即AI)技術迅速發展,各大廠商紛紛推出各具優勢的AI平臺。與此同時,AI平臺的日漸完善離不開大量語料、圖片的“喂養”,由AI模型及其生成內容引發的法律問題成為其必須面對的“成長的煩惱”。
近日,浙江杭州兩級法院審結一起涉AI平臺案件,以具體判例探索對前沿科技的司法保護。
杭州互聯網法院某案件在線庭審現場。受訪者 供圖
生產者與管理者如何界定?
奧特曼是家喻戶曉的動漫IP。該案原告上海某文化公司擁有奧特曼系列作品著作權獨占授權,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是某AI平臺的運營主體,用戶能通過該平臺生成與原告奧特曼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的作品。
據了解,案涉AI平臺通過調用第三方開源模型代碼,向用戶提供在線訓練模型、文生圖、圖生文等多項功能。
在此案中,原告主張被告應作為內容提供者承擔直接侵權責任,如不構成直接侵權,則對用戶上傳內容也應承擔幫助侵權責任;而被告則認為,其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調用第三方模型屬于提供網絡技術服務,應只對平臺侵權內容承擔“通知-刪除”義務。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時代,平臺管理者與內容生產者的界限開始模糊。”該案一審法官、杭州互聯網法院法官沙麗表示,如何結合不同類型的大模型平臺,明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合理注意義務及過錯認定規則,尚無先例可循,也對司法審判提出了新的挑戰。
直接侵權與幫助侵權如何區分?
生成式人工智能主要分為數據輸入、數據訓練、內容輸出、內容使用四個階段,也可統稱為輸入階段和輸出階段。
在該案一審中,杭州互聯網法院審判團隊主張對不同階段區別處理:“分類施策最大的優勢在于能精準評價每個階段,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認定提供了清晰思路。”
為此,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被告雖然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但數據輸入端和內容輸出階段的侵權素材均由用戶上傳或發布,因此被告不構成直接侵權。
與此同時,綜合考量被告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性質、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水平、平臺營利模式以及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等因素,杭州互聯網法院認定被告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因此構成幫助侵權行為。
版權保護與技術發展如何兼顧?
在杭州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原告上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焦點集中在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杭州中院同樣分階段分析,從數據輸入和數據訓練階段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數據來源不僅有平臺自己輸入的訓練數據庫,還有用戶輸入的數據,這些數據的合法性和版權狀態各不相同。
“在此情況下,若嚴格要求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輸入端的每一份數據進行逐一審查和驗證,既不具有可行性,也與其法律屬性不相適應,無疑會加重開發監管負擔,阻礙生成式人工智能發展。”該案二審承辦法官、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吳媛媛解釋。
在更深層次,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王江橋表示,從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的角度看,對于大模型數據輸入、數據訓練行為的侵權認定,宜采取相對寬松包容的認定標準,對大模型生成內容輸出、生成內容使用行為的侵權認定,則應采取相對從嚴的認定標準,通過分類施策兼顧發展與保護的平衡。
最終杭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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