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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首例“爆款”AI圖片著作權歸誰?法院判了

新火種    2025-03-09

原標題:“爆款”AI圖片著作權歸誰?法院判了

極目新聞記者 袁超一

通訊員 蔡蕾 許冬冬 王博

剛剛過去的春節假期,DeepSeek爆火,讓大眾看到了AI背后的巨大潛力。當使用者輸入創作要求,按下AI創作按鈕,所得到的能否被視為“作品”?版權到底歸誰?2月6日,極目新聞記者從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AI生成圖被侵權”的著作權糾紛案。

王某系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創作者。2024年5月17日,王某在某平臺發布使用某AI軟件創作的圖片作品筆記。平臺截圖顯示,該筆記有3.5萬點贊、6000余次收藏、660余條評論。

2024年6月20日,王某發現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通過抖音賬號發布AI繪畫訓練營廣告,用于AI繪畫售課。該廣告中引用的圖片與其用AI創作的圖片一致。

王某認為,案涉圖片雖是使用“某AI”APP創作,但在其創作過程,需要使用者提前在腦海中構思畫面感,通過關鍵詞的撰寫、輸入,不斷調整,從而控制出圖案,且提交相同的關鍵詞,所生成的圖片并不相同,且自己于5月26日注冊了該作品的版權登記,被告公司已侵犯了自己擁有的案涉圖片著作權,遂訴至法院。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技領域內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非思想或者創意本身。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王某使用AIGC軟件生成的被訴圖片與通常人們見到的照片、繪畫無異,顯然屬于藝術領域,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從被訴圖片的呈現與王某上述創作過程的關聯性來看,王某使用的關鍵詞與畫面的元素及效果對應,生成的圖片和其創作活動之間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王某設置調整關鍵詞、參數、風格光影效果并挑選圖片最終獲得被訴圖片的過程中,王某對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預見”,創作過程反映了王某的構思、創作技法、審美選擇,體現了王某的個性化表達。因此,被訴圖片凝結了王某的智力勞動成果,應予保護。王某為被訴圖片的作者及著作權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被訴圖片作為配圖并發布在自己的賬號上用于發布網絡推廣宣傳,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圖片,侵害了王某就被訴圖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綜合考慮被訴作品的性質、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后果及王某維權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王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000元。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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