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元寶三改用戶協議誰才是你與AI聊天記錄的“主人”?
剛剛超越DeepSeek、登頂大陸區AppStore免費下載榜首的騰訊元寶尚未來得及慶功,就要為含有陷入爭議的知識產權內容的用戶協議趕工。
2月底,有網友發現,騰訊元寶APP用戶協議中寫明:針對您上傳至本服務平臺的內容以及您使用本服務生成的內容,您授予騰訊公司及其關聯方一項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許可/再許可的、非排他的、無地域限制的、永久的、免費的許可使用權。
這意味著:一旦用戶簽署協議,即同意平臺及平臺企業關聯方使用用戶上傳至平臺的內容,包括轉賣、授權他人使用,不受地域或時間限制,用戶也不會從中獲得報酬。
網友對此條款提出疑問,為什么自己上傳至APP的內容,衍生出來的權益就歸公司所有,平臺對內容的使用如此寬泛?因質疑如潮,3月1日,騰訊方面將相關協議條款進行了修改。3月4日,協議版本再次更新,騰訊官方為用戶讓渡更寬泛的選擇權利。
這也引發了關于AI治理的問題,用戶與AI進行溝通的內容以及最終生成的內容,所有權與使用權到底該歸誰?
大模型“用戶協議”
一位從事小說寫作的博主在微博發帖,質疑元寶協議合理性,并呼吁從事原創內容的工作者們停止使用騰訊元寶。評論區一位網友提出疑問:其他AI應用的條款不是這樣嗎?
記者對比查閱目前市面主流大模型應用的用戶條款。騰訊元寶在3月1日將相關內容調整為:用戶上傳至平臺的內容及其使用AI生成的內容,權利歸用戶或相關權利人所有,使用本服務不會改變權屬歸屬。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騰訊仍然保留對用戶上傳內容和AI生成內容的使用權,但僅限于“提供、維護和改進服務”,包括模型優化、品牌推廣、用戶調研等用途。
3月4日,騰訊元寶再次更新協議:針對用戶上傳至本服務平臺的內容以及使用本服務生成的內容,除非用戶開啟“體驗優化計劃”,否則平臺不會將前述內容用戶模型優化。如果同意,則授權騰訊公司在全球范圍內一項免費的、非排他的許可使用權。可以看出,騰訊元寶近期在持續完善用戶上傳內容與對AI生成內容的使用權。
DeepSeek的相關條款則透露出“你的內容是你的,DeepSeek會用這些內容來改進服務,但不會拿走你的權利”,協議中顯示“用戶保留在提交的輸入中擁有的任何權利、所有權和利益;本服務輸出的內容的任何權利、所有權和利益歸屬于用戶;用戶可將本服務的輸入與輸出應用于廣泛的使用場景。我們可能會將服務所收集的輸入及對應輸出,用于本協議下服務的優化以及統計分析、問題排查、安全風控等目的。”
相較DeepSeek,豆包APP的協議更強調公司和關聯方在全球范圍內使用用戶內容的權利。豆包APP在用戶協議中的知識產權中聲明:在適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用戶提供的輸入的知識產權歸屬于你或依法享有這些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公司不主張輸出內容的所有權。為了提升用戶體驗,你授予公司和/或關聯方一項免費的、全球范圍內的、可轉讓的、可分許可及再許可的使用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用你的內容,如進行模型服務優化。
通義APP相應條款非常官方,表述以所有權為主,規范了特定使用范圍,協議為:用戶通過通義輸入的內容的知識產權和/或相關權益歸屬用戶或原始權利人所有。關于“輸出”,在用戶與通義公司之間,且在適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用戶擁有輸出的所有權。同時,在經過安全加密技術處理、嚴格去標識化且無法重新識別特定個人的前提下,通義公司可能會使用內容以提供、維護、開發及改進服務。
類似地還有月之暗面Kimi的相關協議:用戶輸入 Kimi 智能助手的任何內容的版權均僅歸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權聲明或原作從其他網站轉載而附帶有原版權聲明者,其版權歸屬以附帶聲明為準。基于 Kimi 智能助手生成的內容的版權由用戶自行維護并對其獨立判斷后使用,基于 Kimi 智能助手生成內容產生的任何知識產權問題由用戶自行處理。
夸克APP協議顯示,在使用人工智能類服務時,在妥善遵守本協議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用戶輸入的內容及根據用戶輸入而輸出內容的知識產權及相關權益歸屬于用戶或者依法享有這些知識產權等相關權益的權利人。
綜合對比來看,在用戶內容所有權方面,各產品目前基本認可用戶對自身輸入內容的權利,但對AI生成內容的使用權上稍有差異。
誰來定義AI生成內容歸屬
AI生成的內容,版權到底該歸屬誰?
對于首版騰訊元寶的用戶協議內容,多位法律界人士表達了反對意見,因為用戶協議的內容對于騰訊的限制太少,未能給自身行為界限標明尺度。
對于改進后版本內容提及的生成內容使用權,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游云庭認為,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來看,算是合理的。目前騰訊元寶等大模型廠商并沒有對大模型應用進行收費,所以使用用戶輸入的內容以及輸出的內容去改善大模型以及進行市場宣傳推廣,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來看,并不過分。
北京嘉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占領也認為,修改后的用戶協議極大縮小了騰訊對用戶上傳內容及生成內容的使用權,僅限于提供、維護和改進服務的用途,調整后的內容較為合理。
趙占領對第一財經表示,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權屬目前仍存在一定爭議,但AI生成內容與用戶上傳內容的許可使用權均屬于平臺,且這種許可使用權可再次轉讓的約定明顯非常不合理,因為很多用戶使用AI軟件時需要上傳內容,讓AI軟件進行分析,如果因此而將用戶上傳內容的許可使用權授予給公司,恐怕很多用戶也不愿意再使用AI軟件。
對AI相關內容版權歸屬提出疑問并非行業首次。此前字節跳動旗下番茄小說在合同中增設“AI訓練補充協議”也曾引發熱議,核心矛盾主要分為兩點:作家群體對自身作品作為語料訓練AI的主觀意愿問題,以及經AI工具撰寫出的作品版權歸屬問題。
多位番茄小說作者在社交平臺曬出番茄小說發出的“AI訓練補充協議”通知,內容顯示,“甲方(番茄小說)可將簽約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及相關信息作為數據、語料、文本、素材等用于標注、合成數據/數據庫建設、AI人工智能研發、機器學習、模型訓練、深度合成、算法研發等目前已知或未來開發的新技術研發/應用領域。”
番茄小說方面在協議簽署提醒中稱:簽署后,訓練生成內容受平臺版權保護,不允許抄襲或盜版行為,后續簽署協議的作者將優先參與平臺AI新功能內測。該協議引發作家群體反對意見,質疑平臺以免費的形式將個人作品充作訓練語料。彼時平臺已上線解除相關條款的功能入口。
雖然都事關AI內容版權,但趙占領律師認為兩個事件性質還有差異。用戶向AI軟件上傳內容作為訓練語料,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關于上傳內容的著作權的使用權的約定需要在合理范圍內,通常僅限于用于提供、維護和改進服務的用途,而不是約定將用戶上傳內容的可轉讓、可分許可、無地域限制的許可使用權全部授予平臺。
如此來看,對用戶上傳內容的版權歸屬目前系較為明確的狀態,但對AI生成內容版權定性在世界內暫無明確法律條文,處于“一案一議”的狀態。如2023 年Stephen Thaler訴訟案中,科學家要求法院承認 AI 系統生成的藝術品應享有版權并希望 AI 成為“作者”,但美國版權局裁定AI生成的作品不具備版權。2023年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AI生成圖像版權案中,法院判定:只要AI生成的作品反映了人類創作者的原創性投入,就應受到版權保護。同時法院強調:AI生成內容是否構成作品需要個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這一判決為未來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標準。
近年來AI技術飛速發展,對于AI生成內容的版權歸屬仍在持續討論。趙占領對記者表示,相關的司法實踐還比較有限,立法還沒有進行修改和調整,所以目前仍然存在著爭議。而大模型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滲透率提高后,關于AI治理的探討也將越來越多。
(文章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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