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強化對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全過程監管
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證監會1月17日發布《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規定》),強化對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的全過程監管。
《管理規定》共七章37條,明確期貨公司的客戶向期貨公司報告,期貨公司核查無誤的,應當向相關期貨交易所報告,并在收到期貨交易所反饋后向客戶確認;客戶收到期貨公司確認后,方可從事程序化交易。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程序化交易者報告的信息。
系統接入管理方面,《管理規定》明確期貨公司應將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納入合規風控體系,建立健全接入測試、交易監測等全流程管理機制,程序化交易者使用的技術系統應當具備有效的異常監測、閾值管理等功能,期貨公司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統應當具備有效的驗資驗倉、權限控制、異常監測等功能。期貨公司不得將交易信息系統的管理權限開放給客戶等,程序化交易者不得利用系統對接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等。
交易監測與風險管理方面,《管理規定》要求從事程序化交易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應建立并有效執行程序化交易相關制度,負責合規和風險管理的責任人員應履行相應職責。期貨公司應建立并有效執行程序化交易相關制度,加強對客戶程序化交易行為的監控,首席風險官應履行相應職責。期貨交易所應建立并有效執行程序化交易風險監測、預防預警、應急處置等制度,對程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測監控,對報撤單頻率高、報撤單成交比高等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對高頻交易實行重點管理,密切監測監控高頻交易行為變化,及時評估市場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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