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首單,散戶出借證券賬戶被罰,交易是別人做的,挨罰的是自己
1月10日訊(記者 王晨)1月10日,山西證監局公告一則罰單,個人投資者梁晗因出借證券賬戶給他人使用,被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0元罰款。
回顧2024年,證券市場上出借或借用證券賬戶從事交易的違規行為屢見不鮮。監管部門全年共對20人作出處罰,處罰金額累計超600萬元,處罰對象涵蓋企業與個人,處罰金額從低至3萬元到高達100萬元不等。此類行為往往蘊含多種風險,借用人可能利用賬戶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出借人將面臨嚴重后果。
散戶出借證券賬戶被監管處罰
1月10日,山西監管局公告一張針對散戶出借證券賬戶的罰單,當事人梁晗因出借賬戶給他人使用,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000元罰款。這一處罰案例不僅給梁晗個人帶來經濟損失,更向廣大投資者敲響了證券交易合規的警鐘,引發市場對證券賬戶規范使用的高度關注。
梁晗,1982年7月出生,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區。2024年6月18日,梁晗在中信證券北京三里河東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證券賬戶。然而,賬戶開立后,便交由郭某萌控制使用。
從2024年6月20日至7月31日期間,郭某萌利用該賬戶大量買入“克勞斯”股票,累計成交533,531股,成交金額高達2,619,869.26元。隨后,在8月2日至10月21日,又進行了大規模賣出操作,累計賣出368,800股,成交金額為2,127,529.5元,截至交易結束仍持有164,731股。此次交易資金全部來源于郭某萌,股票賣出和持有的權益也歸郭某萌所有。
在調查過程中,監管部門收集了大量詳實證據,包括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微信截圖、銀行及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以及交易設備IP等。這些證據形成完整鏈條,清晰證明梁晗出借證券賬戶的違法事實。
梁晗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法行為。
山西監管局依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作出對梁晗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0,000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去年共有20人出借或借用證券賬戶交易被罰,處罰金額累計超600萬
回顧2024年,證券市場上出借或借用證券賬戶從事交易的違規行為屢見不鮮。監管部門全年共對20人作出處罰,處罰金額累計超600萬元。處罰對象涵蓋企業與個人,其中合肥立融工貿有限公司因出借證券賬戶被處以30萬元行政處罰;個人層面,處罰金額從低至3萬元到高達100萬元不等。例如王孝安、方士雄因出借證券賬戶均被處以100萬元的高額罰款,處罰力度之大彰顯監管決心。
券商合規人士告訴記者,出借證券賬戶現象并不少見,常見將賬戶出借給親友使用。很多投資者認為出借給親友是小事,不會有嚴重后果。但這種想法忽視了證券交易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以及其中潛在的風險。部分出借賬戶的行為,起初可能是基于親友間的信任和幫忙心態,卻在不經意間違反了法律法規。
證券市場上存在諸多類似的因出借或借用證券賬戶而違規的案例。郭建偉、石軍與楊娟娟的案例就極具代表性。楊娟娟于2020年4月在中泰證券東營北一路營業部開立證券賬戶。從2022年7月26日至2024年1月17日,郭建偉和石軍借用楊娟娟的證券賬戶進行“山東華鵬”股票交易。在此期間,他們累計買入“山東華鵬”2,511,400股,買入成交金額達14,073,020元,之后累計賣出1,131,400股,賣出成交金額為7,321,128元,且交易資金全部來源于郭建偉和石軍。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在2022年7月26日至9月9日,郭建偉利用該賬戶進行了“山東華鵬”的內幕交易,涉及股數高達1,869,400股,買入成交金額為10,100,291元,這部分內幕交易行為已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另行處理。
出借證券賬戶行為看似簡單,實則蘊含巨大風險。對賬戶出借人而言,將賬戶交予他人使用,無法掌控賬戶內資金與證券交易情況。若借用人利用賬戶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出借人可能面臨嚴重法律后果,不僅要承擔經濟處罰,還可能面臨刑事指控,聲譽也會受到極大損害。在資金安全方面,若借用人操作不當導致賬戶虧損,出借人往往難以追回損失。
對于整個證券市場,出借證券賬戶擾亂正常交易秩序。違法者可能借此規避監管,進行非法資金轉移、操縱股價、內幕交易等活動,破壞市場公平、公正原則,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影響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即便出借給親屬,若親屬在交易中不慎卷入違規操作,出借人同樣難以置身事外。
為避免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投資者需增強合規意識,充分認識到證券賬戶是進行證券交易的重要工具,如同個人身份證一樣具有唯一性和專屬性,不應隨意出借。在開立證券賬戶時,務必認真閱讀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明確賬戶使用規則和責任義務。
證券經營機構也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對客戶賬戶的管理。在開戶環節,嚴格審核客戶身份信息,確保開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在日常交易監控中,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及時發現異常交易行為和賬戶出借線索,一旦發現違規情況,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監管部門報告。同時,加強投資者教育宣傳工作,通過多種渠道向投資者普及證券法律法規知識,提高投資者風險防范意識和合規交易能力,尤其要針對常見的出借賬戶給親屬這類現象,著重進行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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