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在應用程序上架或上線審核時應當核驗服務提供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生成合成內容標識功能
財聯社9月14日電,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到,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在應用程序上架或上線審核時,應當核驗服務提供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生成合成內容標識功能。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用戶服務協議中明確說明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的方法、樣式等規范內容,并提示用戶仔細閱讀并理解相關的標識管理要求。如用戶需要服務提供者提供沒有添加顯式標識的生成合成內容,可在通過用戶協議明確用戶的標識義務和使用責任后,提供不含顯式標識的生成合成內容,并留存相關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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