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了!國家網信辦發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征求意見稿)》
9月14日消息,從“網信中國”微信公眾號獲悉,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制作、生成、合成的文本、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包括顯式標識和隱式標識。
顯式標識是指在生成合成內容或者交互場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聲音、圖形等方式呈現并可被用戶明顯感知到的標識。
隱式標識是指采取技術措施在生成合成內容文件數據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戶明顯感知到的標識。
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務屬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情形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生成合成內容添加顯式標識。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中間適當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號提示等標識,或在交互場景界面或文字周邊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二)在音頻的起始、末尾或中間適當位置添加語音提示或音頻節奏提示等標識,或在交互場景界面中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三)在圖片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四)在視頻起始畫面和視頻播放周邊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可在視頻末尾和中間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五)呈現虛擬場景時,應當在起始畫面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可在虛擬場景持續服務過程中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六)其他生成合成服務場景應當根據自身應用特點添加具有顯著提示效果的顯式標識。
服務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內容下載、復制、導出等方式時,應當確保文件中含有滿足要求的顯式標識。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到,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在應用程序上架或上線審核時,應當核驗服務提供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生成合成內容標識功能。
如用戶需要服務提供者提供沒有添加顯式標識的生成合成內容,可在通過用戶協議明確用戶的標識義務和使用責任后,提供不含顯式標識的生成合成內容,并留存相關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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