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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正式實施,江蘇交警解讀“無人駕駛”管理新規

新火種    2024-01-03

近年來,互聯網出行平臺、智能網聯汽車等新興產業發展迅猛,在便捷群眾出行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道路交通安全問題。為加強和改進監管,促進產業長遠健康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新修訂的《江蘇省道理交通安全條例》(下簡稱《條例》),在全國范圍內率先開展省級地方性法規探索性立法,為引導、促進智能網聯汽車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以法治手段助力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健康發展

針對自動駕駛技術日趨成熟、應用日趨廣泛,迫切需要對規范新業態、應對新情況提出有效對策措施,《條例》在第59條明確了: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配備駕駛人。駕駛人應當按照道路通行規定和汽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規范使用自動駕駛功能;自動駕駛功能開啟時,駕駛人應當處于汽車駕駛座位上,監控汽車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汽車發出接管請求或者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時,駕駛人應當立即接管汽車。

此外,還明確了:完全自動駕駛汽車應當具備在發生故障、不適合自動駕駛或者有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時,開啟危險警示燈、行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遠程接管等有效降低運行風險措施的功能。

針對智能網聯汽車數據管理,《條例》在第60條明確了: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上道路行駛時,應當記錄和存儲汽車發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遠行狀態、駕駛模式、車內外監控視頻等行駛數據,并保持數據的連續性和完整性,數據存儲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汽車生產企業、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設備提供方等相關主體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針對執法管理,《條例》在85條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處罰;完全自動駕駛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汽車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

保障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和停車場所的建設和使用

針對新能源汽車產業迅速發展,車輛保有量快速增長,充電停車位需求加大的情況,《條例》在第41條明確了: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庫),設置新能源車充電停車位,并與主體工程同步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同時,《條例》也明確了: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住區采用提供充電服務等方式,向社會開放其所屬的停車場(庫)。

加強對互聯網出行平臺的行業監管

針對部分互聯網出行平臺主體責任不落實、從業人員交通違法多發、安全風險隱患突出的問題,《條例》在第14條明確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駕駛人和營運車輛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及時提醒駕駛人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 通訊員 蘇交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郭一鵬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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