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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海關總署、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發布公告,優化調整無人機出口管制措施

新火種    2024-08-21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決定調整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及其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措施。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最大持續功率超過16千瓦(kW)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航空發動機;滿足一定技術指標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載荷,包括紅外成像設備、合成孔徑雷達、用于目標指示的激光器和慣性測量設備;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線電通信設備(1.無線電視距傳輸距離大于50千米(km);2.一站控多機能力大于10架);民用反無人機系統。(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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