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監總局:對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召回管理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對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召回管理的公告
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現就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召回管理相關工作公告如下:
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召回工作依據《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執行。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進口商對其產品安全負責,確認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不得隱瞞缺陷,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產品,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經營。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可能存在足以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影響范圍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組織缺陷調查。確認產品存在缺陷但生產者、進口商未實施召回的,由市場監管總局責令其實施召回。
本公告所稱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分類。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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