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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時代,社會倫理治理將走向何方?

新火種    2025-01-23

2024年10月17日,世界矚目的諾貝爾獎終于揭曉了新一年的名單,獲獎者使得全球科學界為之震動:諾貝爾物理學和化學獎得主均與人工智能緊密相關。這直觀地揭示了人工智能在現代科學研究中所處的關鍵性地位,也進一步引發了關于人工智能的廣泛探討。

邁入人工智能新階段:社會倫理治理危機緣起

自1956年達特茅斯會議首次正式提出“人工智能”這一概念以來,人工智能已經走過千山萬水,跨越兩次“寒冬時期”。隨著技術的突破、成本的下降和應用的普及,2016年,谷歌DeepMind研發的AlphaGo在圍棋人機大戰中擊敗人類棋手李世石,人工智能重回大眾視野。而互聯網的飛速發展推動了人類進入大數據時代,數據、算法、算力三要素齊頭并進,以深度神經網絡為主的深度學習技術開始興起并持續取得突破,人工智能逐漸“飛入尋常百姓家”。2022年,Dall-E2、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等應用紛至沓來,而ChatGPT的橫空出世更使得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風光一時無兩。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現標志著人工智能進入了新紀元,而同時也引發了對于人工智能風險,特別是其對社會倫理產生何種影響的深入探討。

“獨角獸·人工智能”(第七輯)中所包含的三部書籍正與此息息相關。由塞巴斯蒂安·洛塞等主編的《人工智能責任》是第七屆明斯特歐盟法律與數字經濟研討會的論文集,緊扣歐盟《人工智能責任指令》提案與《產品責任指令》修訂版提案,從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生產商責任和經營者責任、因果關系與過錯與舉證責任、追索權和保險四大角度廣聚群智,并系統梳理了兩項提案中責任制度所蘊含的重要創新以及相應的修正建議。愛麗絲·E.馬威克所著的《是私事,也是政治》圍繞女性群體和社會邊緣群體,深入剖析了數字時代隱私不平等問題,并通過構建一種新穎的“網絡隱私”體系,揭示當前隱私保護制度的不足,凸顯從集體政治層面實現隱私保護的現實需求。蒂埃里·范斯韋弗爾特與尼古拉·格洛弗-托馬斯合著的《醫療保密與隱私》則聚焦隱私與醫療保密兩大核心領域,以全球視角展示不同國家和地區在處理患者敏感信息時采取的多樣化方法,為醫療行業的從業者充分理解自身所需承擔的責任,以及推動各國相互學習借鑒提供參考。

把握人工智能新規則:社會倫理治理路徑探索

基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和不透明性,人工智能時代下的社會倫理面臨著全新挑戰,其中之一即為侵權責任的認定與分配?!度斯ぶ悄茇熑巍芬粫芍^是歐盟應對該挑戰的生動注腳。

本書具有三個鮮明特點:一是重申歐盟層面針對人工智能主體身份的立場,即在不斷發展的歐盟侵權法大背景下,人工智能系統本身并不具備法律主體地位,因此不能直接作為侵權責任的承擔者。這導致責任的歸屬需要通過其他主體來實現,如算法設計者、數據提供者和使用者等。二是盡管各論文的著者不盡相同,但本書的編排邏輯清晰、層次嚴密。作為歐盟法律與數字經濟研討會的成果,本書緊扣《人工智能責任指令》和《產品責任指令》兩項提案的關聯概念、調整對象以及相互關系作為基本議題,并明確提出人工智能具有日益增強的監管必要性,以及由此延伸的、在侵權法領域的歐盟法律的進一步發展需求等核心主張。圍繞這些主張,基本論證分為四步:首先,從一般性層面研究責任制度本身;其次,探討不同責任制度的核心方面,即產品責任和經營者責任;再次,關注受害者因承擔證明責任所面臨的困難;最后,討論不同主體之間分配損害的問題。第三,本書結合現實生活中人工智能適用的具體場景,為該領域相關規范的一致性以及責任人和潛在受害者之間的負擔平衡提供了思維的碰撞。圍繞兩部重要提案,本書采用比較法視野,研究人工智能領域中涉及的歐盟法律不同的子領域或“島嶼”。例如,克里斯蒂安·溫德霍斯特認為《產品責任指令》提案留下的少數空白問題,只需要補充替代經營者責任即可解決;而喬治·博爾赫斯則提出《人工智能責任指令》提案無法填補人工智能系統自主性和不透明性產生的所有責任之間的空白,即《產品責任指令》提案的遺留問題,可能仍然需要額外的嚴格責任制度來應對人工智能系統自主運行所帶來的責任空白。

該書所蘊含的價值不言而喻。然而,正如書中所提及的,眼下人工智能領域的立法零散,因此法學學者和從業人員的主要任務仍然是努力在不斷擴展的侵權責任法中尋求統一性。但結合文中各篇論文,這一目的似乎并未完全實現,甚至難有實現可能。說得更具體些便是:會議上提出的問題——“因果關系”在指令提案的規范范圍內起著重要作用。但是,該概念是否應在或者有可能在歐盟法律中一致適用?再進一步思考,如果應當統一“因果關系”這一概念,其是否應在相關的歐盟法律子領域內適用,還是在歐盟法律體系中更廣泛地適用?同樣的,《人工智能責任指令》提案所提及的“過錯”概念是否只能在該指令范圍內適用,還是存在范圍外適用的可能?基于歐盟法律一致性的目的,人們或許還需要考慮這些規則與歐盟法律其他領域相應規則之間的關系,特別是保護標準的一致性問題。此外,無論是產品責任還是經營者責任,關于在何種情形下將責任歸責于制造商或生產商,經由討論仍是迷霧重重。

正如編者所言:“人工智能將生活各領域聯系在一起,連接社會個體與公共利益,形成‘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多元格局之勢?!逼溆鄡蓵c《人工智能責任》在總體要旨上緊密聯系,但側重點有所不同,即聚焦隱私議題與特定領域的人工智能侵權開展剖析與研究?!妒撬绞?,也是政治》系一部聚焦社交領域的網絡型人工智能著作,其亮眼之處在于擺脫大隱私權體系下隱私與個體的固有聯系,轉向探討隱私社會化;立足政治視野研究隱私侵權對不同群體的危害程度,以及處理層面的權力差異?!夺t療保密與隱私》則關注醫療領域的信任關系,通過收集各國大量政策和實踐并進行比較分析,揭示了醫療隱私保護的多樣化實踐,為學術界和實務界提供豐富的現實資源。

擘畫人工智能新愿景:社會倫理治理未來展望

密爾在《論自由》中提到:“無論多么正確的意見,甚至是客觀真理,如果不能時常經受充分且無所畏懼的討論,都只能淪為僵死的教條而非鮮活的真理。”學術的進步需要不斷對話,對話的深化需要求同存異,以此實現思想層次的“螺旋式上升”。

目前我國的人工智能立法進行了許多有益探索。在理論上,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工智能法(學者建議稿)》《關于人工智能立法的重點制度建議》等文件。在實踐中,形成了多層級、地域化、領域化的法律治理框架。例如,作為宏觀指導文件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專門規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全國首部人工智能產業的地方性法規《深圳經濟特區人工智能產業促進條例》等。然而,尚未形成一部統一、系統的專門法律法規。具有天然滯后性的法律應如何應對日新月異的人工智能技術?在法律規則體系尚未完善之際,我國在人工智能時代的社會倫理治理又能走向何方?無數新的難題與新的挑戰亟待法律人共同應對。

本輯叢書旨在聚焦數字化變革與人工智能,把握并實現人工智能治理的統一化與體系化。這對于我國人工智能立法以及理論研究而言,存在較強的參考價值與借鑒意義。需要強調的是,這三本書并非“萬金油”,無法給予我們全面的回應與解答,但其中所蘊含的豐富內涵,在為我們帶來智慧結晶之碰撞與未來規則之深思的同時,或許能夠打開某一扇通往最佳答案的大門。正如主編彭誠信教授在序中所言:“我們期待一個更加公正、安全、可靠的人工智能時代,一個法律、技術與生活相互促進、共同進步的時代,一個人類智慧與人工智能和諧共存的時代?!?/p>

《“獨角獸·人工智能”第七輯》

彭誠信主編

上海人民出版社202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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