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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等三部門優化調整無人機出口管制措施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火種    2024-08-21
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一)最大持續功率超過16千瓦(kW)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航空發動機。(二)滿足一定技術指標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載荷,包括紅外成像設備、合成孔徑雷達、用于目標指示的激光器和慣性測量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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